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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连理工大学)承接科普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心 发布人:刘建伟 时间:2023-09-13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 年)》,为提高机械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中心)科普工作管理水平,强化科普工作的管理机制,加强科普工作的服务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中心的长期任务。

第四条  中心鼓励教师开展科普活动,依法举办科普活动。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第六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中心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中心科普活动由专门负责人负责接待、联络以及安排科普项目,所有教师必须重视并且积极配合完成所负责项目的科普工作。

第九条 中心教师不得私自开展科普活动,或随意更改科普项目,所有科普活动均应提前报备,并做好活动的信息统计。

第十条  中心教师应积极准备可进行的科普项目,及时将新设备应用于可科普的项目中,并为不同年龄受众准备相应的方案和内容。

第十一条 所有科普活动均计入教师年终工作量统计和年终考核。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中心教师应保证所负责项目相关实验设备的完好,随时做好迎接科普活动的准备。

第十三条 中心所有教师应认真准备自己所负责科普的项目内容,并准备相应的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  中心在经济上支持科普活动,保障科普活动顺利进行。

第四章  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中心科普活动安全制度依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以及《大连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科普活动各项目安全,该项目所在实验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科普活动开始前,必须对参加者强调安全使用规则以及可能产生伤害的操作。

第十八条  科普活动中,相关项目的教师必须全程陪同并监督。

第十九条  实验室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科普活动的卫生管理按照《机械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卫生管理细则》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中心在科普活动中禁止一切饮食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科普活动中,应督促参与者及时将产生垃圾放到指定收集地点。


制定人:尉国滨

机械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连理工大学)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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